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311民初1449号 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之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之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7月18日受理后,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以被告还清所欠货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