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正黔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黔0112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法定代表人:阚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黔0112民初6100号判决书受理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人民币381316.7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财产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于查控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控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