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122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5201K。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徐某某,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06357L。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122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4921605元,并以4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4年5月11日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2346元由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1840元,执行标的共计499579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9579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