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4民初1497号
原告: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众旺路19号B座8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玉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玉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贵州公路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4日立案。因原告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