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新3101行审53号
申请人:喀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负责人:李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系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申请人: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喀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该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被申请人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喀市人社监罚字[2024]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喀市人社监罚字[2024]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经调查认定被申请人在其承建的喀什市义务国际采购中心建设项目存在拖欠133名农民工工资1596335元的情况,对其作出限期履行支付上述拖欠的工人工资的喀市人社监罚字[2024]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但被申请人在限期内未履上述行处理决定中的支付义务,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1月20日短信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催告,经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故申请人向本院提请强制执行15000元罚款决定。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笔录,民工工资花名册,工程结算单,***询问笔录,关于中国喀什义务国际采购中心项目退场清算款项支付协议,2023年10月至11月、2024年3月至4月民工工资花名册,关于中国喀什义务国际采购中心项目办公区活动板房搭设工程款支付协议书,中国喀什义务国际采购中心项目工程量统计单据,会议纪要,专业分包结算金额,2024年3-6月民工工资花名册,***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限期改正指令报批表,限期改正指令书及短信送达记录,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之喀市人社监令字[2024]第190号、[2024]第206号的回函及附件,2025年1月12日集体讨论审理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短信送达记录,2025年1月20日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报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短信送达记录,催告书及短信送达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并无不当,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可准予执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视为对其自身救济权利的放弃;在本院依法送达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对其陈述、申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喀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喀市人社监罚字[2024]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准予强制执行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