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国某博物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2193号 原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国某博物馆,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国某博物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997元,由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