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5431号
原告:***,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贵州某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某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并于2025年3月14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以及逾期未交纳的法律后果。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