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某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5431号 原告:***,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贵州某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某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并于2025年3月14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以及逾期未交纳的法律后果。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