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蒲城县由苗土产日杂用品店、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6执恢129号 蒲城县由苗土产日杂用品店、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由苗土产日杂用品店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52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由苗土产日杂用品店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货款1295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元、保全费1170元,负担执行费184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案款132259元,缴纳执行费1844元。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由苗土产日杂用品店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5年3月5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