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102民初1763号
原告:威宁县某某五金店。
住所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
经营者: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珺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珺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身份证号:51092119********5X。
本院审理原告威宁县某某五金店诉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威宁县某某五金店于202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宁县某某五金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县某某五金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威宁县某某五金店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