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民初615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1.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7880元”。原告***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