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3民初2096号
原告:彭水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彭水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彭水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水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水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78.81元,减半收取13889.4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彭水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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