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3民初2091号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负责人:关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诉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6.64元,减半收取1938.32元,由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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