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6民初2580号
原告:奉节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冉某。
原告奉节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奉节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按40%收取288元,由原告奉节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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