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9209号
原告:广州华远新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828号自编11号楼311房广州智能科技生态城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9号1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华远新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华远新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当庭电话询问后其表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远新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所定时间到庭,且其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华远新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19元,由原告广州华远新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