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州金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2民初37858号
原告:广州金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圃兴路广州化工城B座3348A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9号1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金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金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76元,由原告广州金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