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2民初10620号之二
原告:广东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33号自编五栋301房之301、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何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9号1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恒公司”)与被告广州珠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德恒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以双方就案涉纠纷协商一致,另循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恒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9元,由原告广东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