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畔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家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畔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809号 原告:湖北家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水产养殖场将军一路东张公堤将军家苑翠林雅居四期第12幢1层28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畔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17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安徽多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绿色食品孵化园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家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畔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多罗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家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安徽多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家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安徽多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家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安徽多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