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324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沧港镇软纳桥村杨家阁组0616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9********。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岩汪湖镇高羊村五丰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2********。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西镇街12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59********。
委托代理人:***,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腊山街道大水塘村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NXDM1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02478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与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0324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680000元以及以46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6日起至9月25日按年利率8.4%计算的利息26208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一、由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2025年10月17日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000元(已支付);二、由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000元,于2026年2月12日前支付余款2680000元(因申请人执行人的原因,工程不能通过验收,则推迟该笔付款),申请执行人开具相应发票给被执行人,此次申请执行利息部份26208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三、由申请执行人按照被执行人的要求,开具未开税票部份工程款的发票,所产生的的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四、消防等其它问题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按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0324民初调解书执行;五、执行费5182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云0324执18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