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财保124号
申请人: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肥城市祥门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