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保53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肥城市祥门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113财保1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