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1897号 原告: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 原告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业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