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169号
申请人: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泰闸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山东众诚风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