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1民初1327号
原告: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院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湖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