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正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2221号 原告:泰安正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凤山大街189号鼎盛财源广场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国舜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泰安正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泰安正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正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正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泰安正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