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32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组织机构代码191008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8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交还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44号122房(下简称案涉房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5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案涉房屋是广州市白云区商业企业总公司分配给被执行人居住使用的房产,根据现场实地勘查发现,案涉房屋不存在随时倒塌的危险,而两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不适宜采取强制性搬迁措施,且没有妥善的安置房屋进行搬迁。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根据实地勘察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3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