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民初1653号
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吉安市小桥电线有限公司4#电缆车间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62T0T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619号(九江银行修水支行办公大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MA35KQKR56。
法定代表人华熹,总经理。
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