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3774号
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吉安市小桥电线有限公司**电缆车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62T0T5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下西坊状元华府**楼**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8463823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计1329元(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