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802民初3008号
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163361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汉族,1994年7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小桥五金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中心街67号,注册号:360803600122672。
经营者:***,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吉安市小桥电线有限公司4#电缆车间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62T0T5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东升大道港兴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9751416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小桥五金批发部(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均简称青原区小桥五金)、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均简称江西小桥电缆公司)、南昌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均简称南昌小桥电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原区小桥五金、江西小桥电缆公司、南昌小桥电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6413659.02元,(利息410433.58元截止2021年5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7.7189%计算支付,直到归还本息为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青原区(产权证号:吉房权证青原字第××号)、吉州区韶山西路17号A16幢2-701室住宅(产权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子弟00160953-1号)及吉州区***天工花苑B幢1-501号住宅(产权证号:吉市房权证吉州字第××号),被告***所持有的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小桥五金批发部、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南昌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全额连带保证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青原区小桥五金、江西小桥电缆公司、南昌小桥电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2018年9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就被告向原告借款6700000元对借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支付、还款、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其中: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按年调整;还款方式为混合还款:6200000元按月付息,到期还本,500000元等额本息,每月20日支付利息;如未按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
二、同日,被告***、***、青原区小桥五金、江西小桥电缆公司、南昌小桥电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保证合同》,为案涉主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贷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下保证人的,各保证人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名下位于青原区(房权证号:吉房权证青原字第××号)、吉州区韶山西路17号A16幢2-701号(房权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吉州区***天工花苑B幢1-501号(房权证号:吉市房权证吉州字第××号)为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四、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以其所持有的江西小桥电缆公司9900万元/万股的股权为案涉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8年11月12日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贷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五、2018年9月25日,原告将借款500000元、2000000元交付给被告***;2018年10月31日,原告将借款3000000元交付给被告***;2018年11月30日,原告将借款1200000元交付给被告***。上述借款凭证上载明的借款到期日均为2021年9月17日,借款利率为5.1458‰/月。
六、截至2021年5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413659.02元及利息411638.37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加罚50%应为7.7187‰/月,原告主张7.7189‰/月,系计算错误,应按月利率7.7187‰计算逾期利息。被告***、***、青原区小桥五金、江西小桥电缆公司、南昌小桥电缆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原告有权以其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以其所持有的江西小桥电缆公司9900万元/万股股权出质,并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该质押合同有效,原告有权以其出质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13659.02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止的利息为411638.37元,2021年5月3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7187‰计算);
二、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小桥五金批发部、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南昌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青原区(房权证号:吉房权证青原字第××号)、吉州区韶山西路17号A16幢2-701号(房权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吉州区***天工花苑B幢1-501号(房权证号:吉市房权证吉州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持有的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9900万元/万股股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68元,减半收取计29784元,由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小桥五金批发部、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南昌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