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民初258号之一
原告:江西广地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83Y4D0R,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园区虎山片区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62T0T5L,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区内吉安市小桥电线有限公司4#电缆车间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西广地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江西广地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广地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广地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92元,减半收取3,276.46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596.46元,由原告江西广地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