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1217号之一
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吉安市小桥电线有限公司4#电缆车间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62T0T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赣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河洲路398号10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0917801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赣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赣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8元,减半收取计3129元,由原告江西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