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4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雅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新雅综合市场滨江小区3号楼201,202,301,302房,组织机构代码91440114191061091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坳村。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雅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坳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粤01执42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坳村民委员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80550.08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