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同月10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