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2民再76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40号之一2-6楼(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63325631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17号珠影文体广场1#楼商铺223、226、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7674224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粤12民终978号民事裁定,准许穗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粤12民监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穗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审被上诉人珠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一审法院审理穗成公司与珠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2019)粤1284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并于同月26日将民事判决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珠影公司,珠影公司于同月27日签收民事判决书。2020年1月9日,珠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万豪金海丽城销售中心通过顺丰速运寄出珠影公司的上诉状,收件人为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收件地址为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大沙人民法庭。同月10日,该邮件被签收。后一审法院向本院移送案卷进行二审审理时没有随案移交珠影公司的上诉材料,导致本院二审只收到穗成公司的上诉材料。之后本院二审根据穗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珠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1月7日已变更为***。
本院再审认为,珠影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寄出上诉状,一审法院亦收到该上诉状,珠影公司是二审上诉人,但一审法院仅向本院二审移送穗成公司的上诉材料,导致本院二审在珠影公司没有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根据穗成公司的撤诉申请作出撤诉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案恢复二审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粤12民终9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二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