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之一2-6楼(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Y。
法定代表人:许超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吉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珠影文体广场1#楼商铺223、226、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6T。
法定代表人:杨晨辉,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粤12民终97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规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杏花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 铭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