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终9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之一2-6楼(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许超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吉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17号珠影文体广场1#楼商铺223、226、227。
法定代表人:杨晨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9)粤1284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3元,减半收取3061.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强
审 判 员 何 桑
审 判 员 陈卓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荣健
书 记 员 陆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