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79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8930074X5,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9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璐祥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82539834G,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岸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EBD02,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岸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被执行人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0457.38元及违约金(以2110457.3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不足清偿广州市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10457.38元及违约金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变更为708426.9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17911.21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717911.21元中的708426.94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9484.27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