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4民初83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冶金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百泉大道新光实业南厂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河北某冶金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陈某某,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翰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河北某冶金公司分公司、河北某冶金公司、第三人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