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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河北某冶金公司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4民初83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冶金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百泉大道新光实业南厂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河北某冶金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陈某某,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翰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河北某冶金公司分公司、河北某冶金公司、第三人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