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6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富强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巴克什营镇缸房村。
法定代表人:窦冰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62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山岭融和城南岭项目天纳山32号楼32-105室、32号楼32-303室、32号楼32-305室共三处房产。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32号楼32-105室一处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山岭融和城南岭项目天纳山32号楼32-105室一处房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由被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朴金利
人民陪审员 付井生
人民陪审员 王福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张春宇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