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2406号
申请人: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288弄80号1904、19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81,826.48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50,481,826.48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