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某某、罗某某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粤71行终2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均为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38号首层自编6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粤7101行初13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与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且原审第三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自愿撤回本案上诉、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粤7101行初1364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