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22执1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226253123C,住所地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枹罕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1月18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申请执行人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12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余款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122执16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