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5民初1786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716、717、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57643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沙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5777960X6。
投资人:***。
被告:***,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禺环境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以下简称恩佑洗衣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番禺环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恩佑洗衣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番禺环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恩佑洗衣厂向番禺环境公司支付工程款项776125元(包括工程款620000元、调试药剂费141125元,技术人员人工费为15000元)及利息(以77612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支付之日止);2、番禺环境公司对被告恩佑洗衣厂的财产(《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第一项整改工程所列:第1项及第2项中2.1、2.2,第3、4、5、7、8、9、10、11、12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对诉讼请求第1项中恩佑洗衣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方与恩佑洗衣厂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项目合同书》,恩佑洗衣厂将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项目的工程发包给我方施工建设及我方派驻技术人员指导被告恩佑洗衣厂的废水处理工作,工程工期及指导服务期为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工程款为620000元,工程期间的调试药剂费为141125元,技术人员人工费为15000元,共计776125元。该工程于2018年8月完成。根据合同约定,番禺恩佑洗衣厂应于2018年9-12四个月付清工程款,但由于恩佑洗衣厂在2018年9月份偷排废水,被南沙区环保水务局给予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恩佑洗衣厂至今一直处于停产停业关门状态,我方的工程款、调试药剂费和技术人员人工费也一直未予支付。恩佑洗衣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在我方与恩佑洗衣厂签订合同时被告***是该厂登记的投资人,在2018年6月份合同履行期间,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恩佑洗衣厂登记的投资人变更为***,而***是恩佑洗衣厂的实际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诉讼请求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1、我方与本案无关,非本案适格被告,从2011年9月5日,我方与案外人***签订投资人转让协议,约定我方从2011年9月6日起成为恩佑洗衣厂的新投资人,并办理投资者名称变更手续。2017年6月25日我方与***签订投资人转让协议,约定从2017年6月25日止,恩佑洗衣厂的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并从2017年6月26日起我方不再是恩佑洗衣厂的投资人,由***成为被告恩佑洗衣厂的新投资人,享受投资人权益并承担责任。2017年6月29日,广州南沙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恩佑洗衣厂发出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综上,我方自2017年6月26日起不再是恩佑洗衣厂的投资人,而涉案合同是在2018年5月30日签订,由此可见,我方与本案无关,非适格的被告。2、番禺环境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方是恩佑洗衣厂所谓的实际投资人,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可知,债权人应先向个人独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才能要求投资人用其他的财产清偿,承担补充责任,且该法律的规定应是由投资人即为营业执照上公示的投资人承担责任,即该法并没有实际投资人一说。综上,番禺环境公司将我方列为被告之一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辩称:1、我方不应为番禺环境公司诉请其他被告的债务承担任何清偿责任,理由是:(1)我方是被***等人的利用,自2017年6月-2018年5月底担任恩佑洗衣厂的冠名投资人,事实上我方从未对恩佑洗衣厂进行过任何投资,没有向此前的投资人或负责人支付过任何款项。也没有参与恩佑洗衣厂的任何经营管理,更没有从恩佑洗衣厂收取工资、红利等,即我方在任何阶段都不是恩佑洗衣厂的实际投资人或管理人,也不是该厂的员工。(2)涉案合同的洽谈、签订及履行与我方无关,我方对涉案合同的洽谈、签订及履行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也从未委托授权任何人代表恩佑洗衣厂与番禺环境公司洽谈、签订涉案合同。且在涉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阶段,我方也不再是恩佑洗衣厂的冠名负责人或投资人。(3)事实上,涉案合同应该是由恩佑洗衣厂一直以来的实际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即***及其委托管理人***签订的,并加盖了非法的印章,即涉案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与备案的印章并不一致。2、虽然我方对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不知情,但从番禺环境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涉案工程番禺环境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设计改造方案给恩佑洗衣厂确认,也未见恩佑洗衣厂对有关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验收。根据我方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从侧面了解的情况,恩佑洗衣厂也未对涉案工程进行任何的接收及使用,番禺环境公司诉请的工程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上,从公示的恩佑洗衣厂信息可知,恩佑洗衣厂多次收到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因污水排放问题被处罚,可知番禺环境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及工程质量也是不合格的。番禺环境公司主张的合格工程结算价款依据不足。3、关于番禺环境公司主张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我方认为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我方委托过任何人收取过案外人的任何材料,故番禺环境公司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无任何依据。
被告恩佑洗衣厂、***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恩佑洗衣厂(甲方)与番禺环境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项目合同书》约定:一、委托管理服务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对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的运行工况、处理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处理系统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升级改造方案。2、甲方委托乙方对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在升级改造前进行运行指导(委派领班驻厂带领运行人员规范操作),以提高系统的出水效果,减少系统的污泥产生量。3、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工程完成后,甲方委托乙方对该厂废水处理站作全方位综合管理。二、委托管理服务期限。升级改造工程工期为2018年6-8月,运行指导服务期为2018年6-8月,综合管理服务期为2018年9-12月(若甲方能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该服务期自动顺延到2020年12月31日)。三、对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委托管理项目的具体事项见附件一《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项目方案》。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5、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文件;7、甲方负责将洗衣厂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到废水处理站,并负责废水输送管道的敷设、维修和养护工作;8、如果因甲方工厂跑、冒、滴、漏、不合规排放所造成的任何责任,由甲方负责;9、甲方需在次月15号前支付乙方当月管理服务费。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合同服务期内通过实施改造工程恢复废水处理站设施、设备正常处理能力,使最终排放水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9、在运行指导服务期,现场运行人员归乙方管理,并由乙方支付工资;10、系统所用药剂由乙方采购,甲、乙双方代表共同记录并核实药剂用量,作为此月药剂费证明。六、委托管理服务费用。1、整改工程费用为620000元整,甲方以2018年9-12月厂方的租金作为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在四个月内付清。2、指导服务阶段,甲方需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乙方每月管理服务费用,该费用包括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费用、领班工资及福利、人工及福利以及药剂费等。3、当月废水处理站的人工款以及药剂款,由乙方先垫付;甲方需在次月15号前向乙方付清。4、综合管理阶段服务费参照《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目运营方案》,结合指导服务阶段药剂费用修正。七、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遵守合同条款的规定,有严重的违约行为,致使该项目不能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服务,甲方可在告知乙方无效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执行。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遵守合同条款的规定,不按时足额拨付委托管理服务费及设备更换费用,乙方可在告知无效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执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日为2018年6月1日。十、争议的处理。甲乙双方对合同的执行如有争议,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该合同甲方盖章栏盖有恩佑洗衣厂的印章,甲方管理人栏有“***、***、***”签名字样;乙方盖章栏盖有番禺环境公司印章,并有“***、***”签名字样。
就涉案工程施工情况,番禺环境公司陈述其在2018年6月1日进场施工,同年8月底完工并交付使用,因恩佑洗衣厂在2018年9月偷排被环保局处罚,导致该工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番禺环境公司为证实其对涉案工程的施工情况,提供了涉案工程施工前后的对比照片证明。照片显示有安装压滤机、砂滤罐等内容。被告***、***对此均不予确认。番禺环境公司另提交了《调试药剂送货单》证明涉案工程期间产生的调试药剂费用为141125元。该送货单有载明货物为硫酸亚铁、聚氯化铝等,起止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9月25日,送货单购货单位栏有“***、***”等人的签名。被告***、***确认上述送货单的真实性。
诉讼中,番禺环境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广东天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出具《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工程款为558078元、调试药剂费为128685元、技术人员人工费15000元,共计701763元。该《意见书》的《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项目》第一部分整改工程载明具体包括新增絮凝反应槽等14项,合计金额为476990元(详见附件)。上述评估的鉴定费为10421.20元。
2019年2月21日,番禺环境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番禺环境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16日,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恩佑洗衣厂成立于2003年12月29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9月13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核准,投资者由***变更为***;2017年6月29日,经广州南沙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投资者由***变更为***;2018年6月7日,投资者由***变更***。
本院认为:番禺环境公司、恩佑洗衣厂就涉案工程所签订的《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项目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
关于工程款及利息问题。番禺环境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番禺环境公司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恩佑洗衣厂理应依约向对方支付工程款。因双方未就涉案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且恩佑洗衣厂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本院对鉴定公司的《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项目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并以此确定涉案工程的造价,故恩佑洗衣厂应支付的涉案工程款为701763元,对番禺环境公司主张的超过该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恩佑洗衣厂以其2018年9-12月的租金收入向番禺环境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且在四个月内付清;同时双方约定恩佑洗衣厂不按时支付费用,应赔偿番禺环境公司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故番禺环境公司要求恩佑洗衣厂从2019年1月1日起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以上述工程款701763元为本金计算;且利息的标准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番禺环境公司主张就涉案工程款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该优先受偿权应以其所主张的工程(《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第一项整改工程所列:第1项及第2项中2.1、2.2,第3、4、5、7、8、9、10、11、12项)拍卖价款为限。
番禺环境公司以***、***、***为恩佑洗衣厂投资人为由要求***、***、***就涉案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对番禺环境公司的该项诉请,本案不予调处,番禺环境公司可依法另择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1763元及利息(以工程款701763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该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拍卖涉案工程(内容详见附件,包括第1项及第2项中2.1、2.2,第3、4、5、7、8、9、10、11、12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62元、鉴定费10421.2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件:《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废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及综合管理》一、整改工程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新增絮凝反应槽
5*2*1.5(H)m;钢结构加工,内衬玻璃钢防腐,含标高与生化池同高钢结构平台
套
1
60000
2
箱式隔膜压滤机
2.1
箱式聚丙烯隔膜自动压滤机
100m2
套
1
187330
2.2
滤布袋
污水专用
套
1
10000
2.3
液压油
项
1
2000
3
砂滤罐
φ2.5*4(H)m
个
1
60000
4
加药计量泵
台
5
15000
5
加药箱
1000L,PE
个
4
6000
6
五金配件
项
1
3000
7
PH探头
个
1
6500
8
更换现有压滤机更换滤布
套
2
16000
9
更换现有压滤机滤板
套
8
4160
10
现有隔膜泵消声装置
项
1
2000
11
电气工程
配套控制柜、电器配件等
项
1
25000
12
管道及阀门
UPVC、镀锌钢管
项
1
45000
13
小计
(1)+(2)+…(12)
441990
14
安装运输费
项
1
35000
15
合计
(10)+(11)
476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