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5执异18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716、717、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576436。
法定代表人:邝艺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方绪,广东广信君达(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南沙区。
被申请人(第三人):***,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沙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5777960X6。
投资人:***。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禺环境公司”)与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以下简称“番禺恩佑厂”)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6563号]中,番禺环境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番禺环境公司提出异议请求:1、追加被申请人为(2020)粤0115执6563号被执行人。2、被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714970.5元向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9)粤0115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粤0115执6563号。通过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申请人仅收到62107元执行款,此外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投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按申请人的请求承担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没有答辩。
经审查查明,关于番禺环境公司与番禺恩佑厂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番禺恩佑厂应向番禺环境公司支付工程款701763元及利息。因番禺恩佑厂没有履行,经权利人番禺环境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115执6563号。在执行过程中,经参与另案财产分配,申请人分得62107元。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番禺恩佑厂于2003年12月29日成立,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2021年10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番禺恩佑厂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申请人请求追加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申请理由成立,对其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0)粤0115执656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欠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关庆祥
审判员  王石辉
审判员  李羿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嘉仪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