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41652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576436。
法定代表人:邝艺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萍,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琦婷,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之**自编之四01016969033388。
法定代表人:陈扬娟。
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萍、冯琦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8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6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1日,原被告就“汕头市潮阳区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PPP模式实施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就被告参与该项目投标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包括项目投标书的编写及项目中标后的设计工作,如被告中标该项目,则正式委托原告进行该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后下浮25%支付,如被告未能中标该项目,则应于中标结果公示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技术服务费138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订金50万元,原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完成该项目全部投标文件的撰写工作,并协助被告完成投标。2017年9月30日,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就该项目预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告,结果显示被告没有中标。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8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怠于履行,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就汕头市潮阳区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PPP模式实施项目投标文件撰写及设计工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一、甲方为项目投标方,乙方为甲方投标该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包括该项目投标书的编写与项目中标后的设计工作。二、如甲方中标该项目,甲方正式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设计工作,并签订设计合同;设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后下浮25%支付;乙方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已收取甲方的费用,全部在甲方与乙方签订设计合同时做为设计费扣减。三、如甲方没有中标该项目,则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元,其中,技术标人民币玖拾捌万元,商务标人民币壹拾贰万元,工程建设标人民币壹拾贰万元,运营标人民币壹拾万元,移交标人民币陆万元。四、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作为该协议订金,如甲方中标该项目,则该订金在甲、乙双方签订正式设计合同时扣减;如甲方没有中标该项目,则甲方应在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七日内向乙方付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技术服务费。五、如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书的内容,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佰万元;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书的内容,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佰万元。
原告提交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响应文件,广东省政府采购设计方案分册文件(污水处理项目汇总),广东省政府采购设计方案分册文件(第二部分图纸汇总),广东省政府采购商务方案分册文件等标书文件,以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投标书编写工作。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017年9月30日发布的《汕头市潮阳区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PPP模式实施项目预成交公告》显示,汕头市潮阳区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PPP模式实施项目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名称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瑞康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公示期限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12日止。
2019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付款申请》,表示原告已完成《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因被告未中标项目,故申请被告付清技术服务费余款88万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表示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其应向原告支付项目技术服务费用138万元,并已支付50万元,现由于被告与当地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招标结果存在异议且被告目前财务紧张,故被告提出协商方案,请求原告免去项目剩余技术服务费违约金,再在项目剩余技术服务费基础上减免10万元,并向法院撤诉,被告承诺于半年内支付项目剩余技术服务费78万元。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汕头市潮阳区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PPP模式实施项目预成交公告》、《汕头市潮阳区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PPP模式实施项目质疑回复函》、《付款申请》、EMS邮单及妥投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承诺函》、标书文件、照片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完成了项目投标书的编写工作,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88万元,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剩余技术服务费8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数额,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须向原告支付300万元违约金,现原告自愿按照26.4万元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88万元;
二、被告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4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6元,由被告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琦
人民陪审员  叶少冰
人民陪审员  郭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廖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