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民初14188号
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朱家角镇康工路****。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系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高超,系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邝艺萌。
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左晶晶
刘卿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