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6563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执6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576436。

法定代表人:邝艺萌。

委托代理人:余方绪,男,广东广信君达(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沙角村011575777960X6。

法定代表人:车景华。

关于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应履行向申请人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1763元及利息(按判决确定的标准计算)、鉴定费10421.2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因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2020)粤0115执15号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所属的机器设备一批,并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本案将参与该案拍卖款项的分配。另,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恩佑洗衣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车景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亦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卓剑锋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吕本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彤瑶

附:本执行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