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84民初206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716、717、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6。
法定代表人:邝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山市双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双合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086759E。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双合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双合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0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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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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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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