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10676号
原告: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林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736号大院2号202-6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公司)诉被告广州林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202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华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林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林鹏公司向华穗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请求林鹏公司立即对(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件申请撤诉,并解除对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账户的查封;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林鹏公司承担。庭审明确第二项诉请为履行《撤诉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事实及理由:2022年11月8日,林鹏公司诉华穗公司、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穗安装分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2023年1月17日,华穗公司与林鹏公司、华穗安装分公司、杭林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撤诉协议书》,约定华穗公司代杭林向林鹏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后,华穗公司与林鹏公司之间就该案的权利义务即全部了结完毕,林鹏公司应自收到该款项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撤诉及解除查封。后华穗公司依约向林鹏公司支付款项100万元,但林鹏公司收款后并未履行《撤诉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撤诉及解封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华穗公司认为,《撤诉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华穗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林鹏公司收款后却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及《撤诉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林鹏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华穗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双方协商无果,华穗公司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林鹏公司辩称:2019年2月21日,林鹏公司与第三人华穗安装分公司签订《电器仪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林鹏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内容完成施工,华穗公司应向林鹏公司支付工程款11868416元,但华穗公司仅支付279302元,剩余款项未支付,林鹏公司向华穗公司及第三人华穗安装分公司提起诉讼。因当时正直年底,工人需要发放工资,华穗公司及第三人华穗安装分公司长期拖欠款项,林鹏公司已经濒临破产,在此情况下,林鹏公司不得不与华穗公司及第三人华穗安装分公司签署《撤诉协议书》,华穗公司向林鹏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工程款,林鹏公司收到款项后支付了农民工工资。首先,林鹏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撤诉协议书》中应向华穗公司履行的义务,《撤诉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林鹏公司收到华穗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款项后应就(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华穗公司帐户的查封,根据华穗公司所补充提交的证据《民事判决书》第9页已经载明,2023年2月7日林鹏公司已向法院提交撤诉及解封申请书,撤回该案对华穗公司的起诉,并解除华穗公司在该案的全部保全诉求,林鹏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撤诉协议书》中对华穗公司履行的义务,华穗公司提起本案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华穗公司提出诉请2不具有可诉性,该诉请内容已由本院另案处理,且该案并未终结,正处于审理过程中,华穗公司提出该诉请2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华穗公司与林鹏公司签署的《撤诉协议书》是华穗公司利用林鹏公司处于缺乏资金,急需向工人发放工资的状态下签署,根据华穗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第7、8页,其中明确注明华穗公司仍欠付林鹏公司工程款9075414元,而华穗公司却提出以100万元解决全部工程款,林鹏公司所收到的工程款比例不足15%,该情况明显导致双方的利益失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显失公平情况,林鹏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另一关联案件(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原告林鹏公司诉被告华穗公司、华穗安装分公司、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8月9日判决驳回林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认定以下事实:
2019年2月21日,华穗安装分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林鹏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电气仪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一、工程项目及概况。工程名称:广石化2019-2021年度电气仪表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石化厂内;施工内容:广石化2019-2021年度电气仪表安装;施工范围:主要内容包括电气仪表检修、安装、调试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质量。二、工期。总工期为2019年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要求为主。三、合同款。暂定价为一千万元整,结算时,最终结算价以双方审定的结算为准。四、工程款支付方式,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并在结算经业主审计部审核完成后,收到业主财务付款后十天内一次性付款。2.质量必须符合甲方有关规定,本工程应在工程完工后20天向甲方递交结算书。3.工人工资支付条款等。
华穗公司(分包人)与五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州分公司2019-2020年度三类投资项目工程施工二标段。分包工程范围:广州分公司2019-2020年度三类投资项目工程施工二标段内化工区区域及动力事业部区域内的钢结构、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等安装工程的施工。
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林鹏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华穗安装分公司、五建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本院受理该案后,2023年1月17日,甲方林鹏公司、乙方华穗公司、丙方华穗安装分公司、丁方杭林(华穗安装分公司实际承包人)四方签订《撤诉协议书》,约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议,现就(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件进行撤诉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各方遵照执行。一、现就林鹏公司主张的“(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件中涉及的包含但不仅限于(五建公司)项目及在广州石化所有项目的工程款由乙方(华穗公司)代丁方(杭林)先行垫付前述项目的工程款计人民币100万元予甲方(林鹏公司);如尚有剩余工程款项由丁方(杭林)自行解决资金还款,由甲方向丁方(杭林)主张。二、自甲方(林鹏公司-许鹏)收到上述第一条约定的乙方(华穗公司)为丁方(杭林)垫付的100万元款项后,甲方应就“(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件在3天内向法院对案件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乙方账户的查封。如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整。三、四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签订后,本案涉及的款项纠纷由甲方向丁方(杭林)主张,甲乙丙三方因本案涉及的纠纷了结,甲方不再向乙方、丙方追究涉案工程款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林鹏公司)、丁方(杭林)承诺应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再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六、乙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20日内就拖欠工程款事宜配合甲方指出。该协议书由华穗安装分公司作为证据提交。
林鹏公司对该《撤诉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林鹏公司称双方仅达成了对华穗公司的撤诉事宜,不代表同意以100万元折抵高达9075414.46元的工程款,这明显与商业逻辑不符。
五建公司对该《撤诉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认为该证据证明了林鹏公司与各方就本案争议已经达成一致协议,林鹏公司坚持起诉是滥用权利。
华穗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两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电子回执》,显示2023年1月17日,华穗公司向林鹏公司转账100万元,备注代杭林支付林鹏公司广州石化项目款。拟证实华穗公司1月向林鹏公司支付款项100万元,但林鹏公司收款后并未履行《撤诉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撤诉和解封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华穗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林鹏公司对该支付情况予以认可。
庭审中,关于《撤诉协议书》的第2条,申请解封只写了对乙方账户的查封。林鹏公司回应:关于解封、撤诉事宜,只是达成了对华穗公司的撤诉,原因是华穗公司同意先支付100万元。华穗安装分公司不确认林鹏公司陈述内容,主张《撤诉协议书》没有注明对华穗安装分公司的账户解封,有可能是当事人自己签订的《撤诉协议书》条款内容没有那么严谨,也有可能是在签订该协议书的时候,保全措施还没有做出,华穗安装分公司当时不清楚是否被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撤诉协议书》第3条清楚载明,双方就本案全部纠纷已经了结,林鹏公司不再追究华穗安装分公司的工程款及法律责任。
再查明,林鹏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请求对华穗安装分公司、华穗公司、五建公司名下价值9075414.4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华穗安装分公司、华穗公司、五建公司名下价值9075414.46元的财产。后五建公司以被冻结的尾号为8243的建设银行账户属于其发放全体员工工资的账户,余额为0,冻结影响其发放工资和正常生产经营为由,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尾号为5741的账户中的银行存款9075414.46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同时提交了该置换账户下有足额存款可供冻结的证明。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五建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尾号为574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9075414.46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二、解除对五建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尾号为8243账户的冻结。
2023年2月7日,林鹏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及解封申请书》,申请撤回(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对华穗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华穗公司在该案中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林鹏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穗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依据本院(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华穗公司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2023年2月22日,在本院询问笔录中,林鹏公司确认《撤诉协议书》是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该《撤诉协议书》约定的华穗公司应该向其支付的100万元已经收到。本院告知林鹏公司,若只撤回对华穗公司的起诉,由此可能保全错误导致的赔偿责任及违约导致的违约责任等,需要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林鹏公司表示清楚相应的风险,但是仍然坚持只撤回对华穗公司的起诉。本院亦告知华穗安装分公司,林鹏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提供担保,本院已经明确告知其错误保全导致的赔偿责任的相关风险,其仍坚持不同意解除对华穗安装分公司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无法直接裁定解封。
另查明,(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原告林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3年8月2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上诉期间。
上述事实有《撤诉协议书》、转账凭证、(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林鹏公司、华穗公司、华穗安装分公司、杭林四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的《撤诉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华穗公司主张林鹏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是否成立。《撤诉协议书》约定,林鹏公司收到华穗公司为杭林垫付的100万元款项后,林鹏公司应就(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件在3天内向法院对案件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华穗公司账户的查封。如林鹏公司违约,应向华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从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看,林鹏公司履行的义务是就(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件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华穗公司账户的查封。虽然林鹏公司未就(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全案申请撤诉,有违诚信,但是否申请全案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中,林鹏公司已撤回对华穗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华穗公司账户的查封。对华穗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华穗公司主张林鹏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依据不足。同时,由于违约金的功能是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质,本案华穗公司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林鹏公司未对(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全案撤诉造成其损失,庭审中华穗公司已明确本案并未对其造成损失。据此,华穗公司主张林鹏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穗公司的第二项诉请。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林鹏公司是否对(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申请全案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案本院已于2023年8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林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案件尚处于上诉期间。华穗公司该诉请本院不予调处。至于是否解除对华穗安装分公司账户查封,需待(2022)粤0112民初34615号案生效后另循途径解决,本案不予调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