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04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烽电器经销修理部,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街42号。
经营者:***,女,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浩中村十三组17号。
被执行人:兰州大铭核能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新安路五〇四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兰州***烽电器经销修理部与兰州大铭核能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甘0104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大铭核能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兰州***烽电器经销修理部工程款825000元。因义务人兰州大铭核能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烽电器经销修理部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大铭核能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41399.5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84139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