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雁初字第8号
原告***,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系甘肃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某某社某号。
委托代理人***,系兰州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某某巷某某大厦某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某某园某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甘肃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告甘肃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立案时以家庭困难为由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2258元,本院同意了原告的缓交申请,予以立案。后本院在开庭审理时告知原告必须在休庭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但时至今日,原告未予交纳。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